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九十四条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二百九十四条

对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向上级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向上级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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