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九十一条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二百九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对监察权运行关键环节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问题线索处置、调查措施使用、涉案财物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常态化、全覆盖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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