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八十二条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二百八十二条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下开展工作,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的约束和监督。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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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八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