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七十九条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 第三节 对外合作

第二百七十九条

地方各级监察机关通过执法合作方式办理相关涉外案件的,应当将合作事项及相关材料逐级报送国家监察委员会审核。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直接或者协调有关单位,向有关国家(地区)相关机构提交并开展合作。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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