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 第三节 对外合作

第二百七十七条

地方各级监察机关通过引渡方式办理相关涉外案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相关双边及多边国际条约等规定准备引渡请求书及相关材料,逐级报送国家监察委员会审核。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通过外交途径向外国提出引渡请求。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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