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 第三节 监察调查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处置:

(一)超过行政违法追究时效,或者超过犯罪追诉时效、未追究刑事责任,但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

(二)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

(三)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对被调查人实施的事实简单、清楚,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其他违法行为一并查核的。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成为监察对象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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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