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六十九条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 第二节 国(境)内工作

第二百六十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将防逃工作纳入日常监督内容,督促相关机关、单位建立健全防逃责任机制。

监察机关在监督、调查工作中,应当根据情况制定对监察对象、重要涉案人员的防逃方案,防范人员外逃和资金外流风险。监察机关应当会同同级组织人事、外事、公安、移民管理等单位健全防逃预警机制,对存在外逃风险的监察对象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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