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五章 监察程序 / 第六节 移送审查起诉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监察机关经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调查后不再移送起诉,涉及对被调查人已生效政务处分事实认定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政务处分决定进行审核。认为原政务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不再改变;认为原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或者不当的,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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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六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