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六十一条

第五章 监察程序 / 第六节 移送审查起诉

第二百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三十日以内,依法向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监察机关应当将上述情况及时向上一级监察机关书面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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