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六十条

第五章 监察程序 / 第六节 移送审查起诉

第二百六十条

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书面要求监察机关补充提供证据,对证据进行补正、解释,或者协助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监察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监察机关不能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就证据收集合法性问题要求有关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时,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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