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五十一条

第五章 监察程序 / 第六节 移送审查起诉

第二百五十一条

监察机关一般应当在正式移送起诉十日前,向拟移送的人民检察院采取书面通知等方式预告移送事宜。监察机关发现被调查人因身体等原因存在不适宜羁押等可能影响刑事强制措施执行情形的,应当通报人民检察院;被调查人已被采取留置措施的,可以在移送起诉前依法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对于未采取监察强制措施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调查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建议。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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