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四十七条

第五章 监察程序 / 第六节 移送审查起诉

第二百四十七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监察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积极退赃,减少损失:

(一)全额退赃的;

(二)退赃能力不足,但被调查人及其亲友在监察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且大部分已追缴到位的;

(三)犯罪后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大部分损失的。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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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