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五章 监察程序 / 第六节 移送审查起诉

第二百四十六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监察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监察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被调查人主动交代其他罪行的;

(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与监察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不同种罪行的;

(三)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与监察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属同种罪行的;

(四)监察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被调查人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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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