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五章 监察程序 / 第五节 处 置

第二百四十一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复审、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