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 第二节 监察监督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开展监察监督,应当与纪律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贯通协调,健全信息、资源、成果共享等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