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五章 监察程序 / 第五节 处 置

第二百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依法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经审批制作监察建议书。

监察建议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督调查情况;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

(三)整改建议内容和要求;

(四)整改期限和反馈整改情况的要求;

(五)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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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