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察程序 / 第五节 处 置

第二百三十四条

监察机关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领导人员,可以按照管理权限采取通报、诫勉、政务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处理的建议。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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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