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察程序 / 第五节 处 置

第二百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将政务处分决定书在作出后一个月以内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并依法履行宣布、书面告知程序。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关机关、单位、组织应当依法及时执行处分决定,并将执行情况向监察机关报告。处分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一个月以内执行完毕,特殊情况下经监察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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