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察程序 / 第五节 处 置

第二百三十二条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政务处分决定,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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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