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 第二百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章 监察程序 / 第五节 处 置第二百三十二条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政务处分决定,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制定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