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二十八条

第五章 监察程序 / 第四节 审 理

第二百二十八条

上级监察机关办理下级监察机关管辖案件的,可以经审理后按程序直接进行处置,也可以经审理形成处置意见后,交由下级监察机关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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