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 第二百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五章 监察程序 / 第四节 审 理第二百二十八条上级监察机关办理下级监察机关管辖案件的,可以经审理后按程序直接进行处置,也可以经审理形成处置意见后,交由下级监察机关办理。制定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