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 第二百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章 监察程序 / 第四节 审 理第二百二十四条审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制定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