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五章 监察程序 / 第四节 审 理

第二百二十四条

审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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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