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二十二条
第五章 监察程序 / 第四节 审 理
第二百二十二条
案件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当成立由二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
案件审理部门对于受理的案件,应当以监察法、政务处分法、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为准绳,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性质认定、程序手续、涉案财物等进行全面审理。
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强化监督制约职能,对案件严格审核把关,坚持实事求是、独立审理,依法提出审理意见。坚持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