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二十一条

第五章 监察程序 / 第四节 审 理

第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审理部门收到移送审理的案件后,应当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还应当审核相关案卷材料是否符合职务犯罪案件立卷要求,是否在调查报告中单独表述已查明的涉嫌犯罪问题,是否形成《起诉建议书》。

经审核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移送条件的,经审批可以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要求承办部门补充完善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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