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二十条
第五章 监察程序 / 第三节 调 查
第二百二十条
经调查认为被调查人构成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经审批将调查报告、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材料、涉案财物报告、涉案人员处理意见等材料,连同全部证据和文书手续移送审理。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材料应当按照刑事诉讼要求单独立卷,与《起诉建议书》、涉案财物报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及其自查报告等材料一并移送审理。
调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 制定机关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