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五章 监察程序 / 第二节 立 案

第二百一十四条

批准立案后,应当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出示证件,向被调查人宣布立案决定。宣布立案决定后,应当及时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等相关组织送达《立案通知书》,并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

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按规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和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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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一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