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一十二条

第五章 监察程序 / 第二节 立 案

第二百一十二条

对案情简单、经过初步核实已查清主要职务违法事实,应当追究监察对象法律责任,不再需要开展调查的,立案和移送审理可以一并报批,履行立案程序后再移送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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