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五条
第五章 监察程序 / 第一节 线索处置
第二百零五条
采取适当了解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按规定报批后,依法依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验证问题的真实性,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与被反映人接触。
承办部门应当根据适当了解的情况,提出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拟立案调查、予以了结、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机关处理等建议,按程序报批后办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察程序 / 第一节 线索处置
采取适当了解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按规定报批后,依法依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验证问题的真实性,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与被反映人接触。
承办部门应当根据适当了解的情况,提出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拟立案调查、予以了结、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机关处理等建议,按程序报批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