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四条

第五章 监察程序 / 第一节 线索处置

第二百零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处置意见并制定处置方案,经审批按照适当了解、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进行处置,或者按照职责移送调查部门处置。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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