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三条

第五章 监察程序 / 第一节 线索处置

第二百零三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问题线索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应当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及时与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核对。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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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