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一条

第五章 监察程序 / 第一节 线索处置

第二百零一条

监察机关对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其他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审核,并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本单位有管辖权的,及时研究提出处置意见;

(二)本单位没有管辖权但其他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在五个工作日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

(三)本单位对部分问题线索有管辖权的,对有管辖权的部分提出处置意见,并及时将其他问题线索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四)监察机关没有管辖权的,及时退回移送机关。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