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一条
第五章 监察程序 / 第一节 线索处置
第二百零一条
监察机关对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其他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审核,并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本单位有管辖权的,及时研究提出处置意见;
(二)本单位没有管辖权但其他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在五个工作日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
(三)本单位对部分问题线索有管辖权的,对有管辖权的部分提出处置意见,并及时将其他问题线索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四)监察机关没有管辖权的,及时退回移送机关。
- 制定机关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