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九十九条

第五章 监察程序 / 第一节 线索处置

第一百九十九条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依法接受。属于本级监察机关管辖的,依法予以受理;属于其他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予以转送。

监察机关可以向下级监察机关发函交办检举控告,并进行督办,下级监察机关应当按期回复办理结果。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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