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十八节 限制出境

第一百九十五条

监察机关接到口岸移民管理机构查获被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边控对象的通知后,应当于二十四小时以内到达口岸办理移交手续。无法及时到达的,应当委托当地监察机关及时前往口岸办理移交手续。当地监察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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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九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