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十八节 限制出境

第一百九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应当出具有关函件,与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决定书等文书材料一并送交移民管理机构执行。其中,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附《边控对象通知书》;采取法定不批准出境措施的,应当附《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报备表》。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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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九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