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十七节 通 缉

第一百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监察机关对在逃的应当被留置人员,依法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的,应当按规定报批,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送交执行时,应当出具《通缉决定书》,附《留置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和被通缉人员信息,以及承办单位、承办人员等有关情况。

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有决定权的上级监察机关出具《通缉决定书》,并附《留置决定书》及相关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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