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十六节 技术调查
第一百八十七条
调查人员对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获取的证据、线索及其他有关材料,只能用于对违法犯罪的调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对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应当经审批及时销毁。对销毁情况应当制作记录,由调查人员签名。
- 制定机关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十六节 技术调查
调查人员对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获取的证据、线索及其他有关材料,只能用于对违法犯罪的调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对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应当经审批及时销毁。对销毁情况应当制作记录,由调查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