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十五节 鉴 定

第一百八十条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充鉴定:

(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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