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 第二节 监察监督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应当结合公职人员的职责加强日常监督,通过收集群众反映、座谈走访、查阅资料、召集或者列席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和述责述廉、开展监督检查等方式,促进公职人员依法用权、公正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