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 第二节 监察监督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应当结合公职人员的职责加强日常监督,通过收集群众反映、座谈走访、查阅资料、召集或者列席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和述责述廉、开展监督检查等方式,促进公职人员依法用权、公正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
- 制定机关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 第二节 监察监督
监察机关应当结合公职人员的职责加强日常监督,通过收集群众反映、座谈走访、查阅资料、召集或者列席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和述责述廉、开展监督检查等方式,促进公职人员依法用权、公正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