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十五节 鉴 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鉴定人应当在出具的鉴定意见上签名,并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多个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鉴定意见上记明分歧的内容和理由,并且分别签名。

监察机关对于法庭审理中依法决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予以协调。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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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七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