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十五节 鉴 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开展下列鉴定:
(一)对笔迹、印刷文件、污损文件、制成时间不明的文件和以其他形式表现的文件等进行鉴定;
(二)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会计鉴定;
(三)对被调查人、证人的行为能力进行精神病鉴定;
(四)对人体造成的损害或者死因进行人身伤亡医学鉴定;
(五)对录音录像资料进行鉴定;
(六)对因电子信息技术应用而出现的材料及其派生物进行电子数据鉴定;
(七)其他可以依法进行的专业鉴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