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十四节 勘验检查、调查实验

第一百七十四条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一)辨认开始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二)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三)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但特定辨认对象除外;

(四)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五)辨认不是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辨认笔录存在其他瑕疵的,应当结合全案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作出综合判断。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