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十四节 勘验检查、调查实验

第一百七十二条

辨认人员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照片不得少于十张。

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辨认时,应当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辨认,并为其保守秘密。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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