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十四节 勘验检查、调查实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勘验检查应当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主持,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参加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勘验检查现场、拆封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现场情况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图,并由勘验检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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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六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