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六十七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十四节 勘验检查、调查实验

第一百六十七条

依法需要勘验检查的,应当制作《勘验检查证》;需要委托勘验检查的,应当出具《委托勘验检查书》,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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