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十三节 查封、扣押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察机关接受司法机关、其他监察机关等国家机关移送的涉案财物后,该国家机关采取的查封、扣押期限届满,监察机关续行查封、扣押的顺位与该国家机关查封、扣押的顺位相同。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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