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十三节 查封、扣押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察机关接受司法机关、其他监察机关等国家机关移送的涉案财物后,该国家机关采取的查封、扣押期限届满,监察机关续行查封、扣押的顺位与该国家机关查封、扣押的顺位相同。
- 制定机关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十三节 查封、扣押
监察机关接受司法机关、其他监察机关等国家机关移送的涉案财物后,该国家机关采取的查封、扣押期限届满,监察机关续行查封、扣押的顺位与该国家机关查封、扣押的顺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