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六十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十三节 查封、扣押

第一百六十条

查封、扣押涉案财物,应当按规定将涉案财物详细信息、《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录入并上传监察机关涉案财物信息管理系统。

对于涉案款项,应当在采取措施后十五日以内存入监察机关指定的专用账户。对于涉案物品,应当在采取措施后三十日以内移交涉案财物保管部门保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存入专用账户或者移交保管的,应当按规定报批,将保管情况录入涉案财物信息管理系统,在原因消除后及时存入或者移交。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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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六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