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十三节 查封、扣押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于需要启封的财物和文件,应当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共同办理。重新密封时,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在密封材料上签名、记明时间。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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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五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