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 第一百五十九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十三节 查封、扣押第一百五十九条对于需要启封的财物和文件,应当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共同办理。重新密封时,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在密封材料上签名、记明时间。制定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