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十三节 查封、扣押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察机关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依法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财物、文件、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对于被调查人到案时随身携带的物品,以及被调查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和文件,依法需要扣押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对于被调查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用品,应当逐件登记,随案移交或者退还。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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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五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