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十二节 调 取

第一百五十四条

调取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原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经审批,应当在查明后三日以内退还,并办理交接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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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