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 第一百五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十二节 调 取第一百五十四条调取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原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经审批,应当在查明后三日以内退还,并办理交接手续。制定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