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 第一百五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十二节 调 取第一百五十二条调取外文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交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出具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应当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制定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