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十二节 调 取

第一百五十二条

调取外文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交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出具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应当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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