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十一节 搜 查

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搜查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对搜查情况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调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对于查获的重要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放置、存储位置应当拍照,并在《搜查笔录》中作出文字说明。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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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